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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委员会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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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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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含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包含什么性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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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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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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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 1、其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 即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才能成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形式上的,即只对鉴定成员的资格、组成、回避等进行审查,对结论本身科学与否无审查权。 2、其结论对于司法只是一种证据。 不论是否采纳它,其效力与证明力尚须经法庭认证、质证后,才能确定。 3、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中,对其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不经鉴定而直接向。 二、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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