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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