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2014年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孩子生下来,就应该给予基本的人权保护。 具体情况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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