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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