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
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
抵押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一是抵押合同所
担保的
债务必须特定,必须明确具体。在设置
抵押时,必须明确为
债务人的哪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在抵押合同中首先就应写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是
抵押物必须特定。在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应为现存之物,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未来可以取得之物也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
合同生效后,抵押物的特定性是明显的,该公示的应当公示,该登记的应当登记,该封存的应当封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以商店里的商品、工厂里的原材料、产成品设置抵押的,既未封存,也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实际上起不到担保的作用;三是
抵押担保的范围必须特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