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同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五)项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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