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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效力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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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但《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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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效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15浏览 2025-01-15
商品房广告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作了介绍。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位置、单价、总价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为要约邀请,交屋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中签字,明确表示知悉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入住后,原告发现该小区并不是像被告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均未建成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 (案例索引: (2015)旅民初字第2178号) 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未在广告中对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建成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也能作为要约而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该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实际已经能够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同时原告亦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从而将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约定下来,造成了广告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
366浏览
商品房销售广告有没有效力
有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35浏览 2025-02-10
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如何解决
售房广告纷争,双方宜先尝试私下和解。若协商无果,应依购房协议条款,选择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裁判文书生效后,双方不得以同类争议再次起诉。此方式旨在高效解决纠纷,维护双方权益,确保法律裁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20浏览 2024-05-28
广告上标有未销售的商品违法吗
一般来说,未售出的侵权商品虽未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损失,但不足以排除其商标侵权行为。若查实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如伪造、篡改他人注册商标,或在明知情况下故意支持协助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43浏览 2024-03-27
产品销售者广告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对于承接广告发布业务的单位,以广告发布费为确认依据,如有额外服务,需综合计算费用。专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公司,需综合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用及附加服务费用。广告主需承担各环节费用,合并计算为广告费。对于违法广告,如未收到广告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可参考书面合同、备案公开的广告收费标准或同类广告收费标准。
14浏览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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