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同学在长沙铁路上班期间和同事发生纠纷问题,现在想寻求一份长沙铁路法院最新判决书。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提供一份长沙铁路法院最新判决书,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元,男,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元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佳元因对沪昆客专项目建设及沪昆高铁运行中遗留的房屋拆迁、补偿等事项的处理心存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被告人李佳元为此事先购买了两个全丝螺杆螺帽,并于2016年5月28日11时许带至浏阳市普济镇一从事电焊加工的私人机械门店,要求该店按照其设计制作了一个U型钢铁制装置拟置放于沪昆高铁轨道上。2016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佳元携带该装置窜至沪昆高铁醴陵东至长沙南区间的石塘子1号大桥西头,用老虎钳剪断水泥护栏立柱的铁丝进入路基,尔后将水泥立柱和碎石放置在沪昆高铁下行线K1043+850米轨道处,并将携带的U型钢铁制装置固定在钢轨上,致使上海虹桥站至长沙南站的G1365次列车当日22时48分撞上上述障碍物,造成G1365次列车机车破损并停车。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佳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 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检(法物)字﹝2016﹞2318号检验报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痕)字[2016]008号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5.29”破坏交通设施案鉴定意见书、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出具的两份证明,被告人李佳元的供述,证人李某甲、于某、尹某、吴某、童某、杜某、冯某之、李某乙、刘某甲、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人尹某、冯某之、童某、吴某、刘某甲、李某乙的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李佳元的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李佳元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佳元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元为泄私愤,企图报复社会,故意在高铁轨道上放置钢铁障碍物,足以使高铁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导致G1365次列车破损并停车,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85.08元,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被告人李佳元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佳元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佳元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