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规定,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享受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2011年3月15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2011年3月15日之后退休,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2016年1月1号以后出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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