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结,市外户口迁移至我市的,需派出所先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呼和浩特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规定:
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商品住房(含公寓)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过网签,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由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收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图办理落户登记。
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
自建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据,可以办理落户登记。
村里自建的单元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协议、购房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平面图和物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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