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
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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