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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