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
担保,无论是
保证,还是
抵押、
质押,都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签订。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
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第三人与
贷款人签订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2、第三人和贷款人、
借款人共同签订
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
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3、
担保人单独出具
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
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4、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
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
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