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函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而贷款未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函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