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
承担连带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3、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
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
劳动合同法》的
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