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
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情况,从
工资关系接转的当月起,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2.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一次性发放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
3.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含
辞职、被辞退)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按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一次性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在符合支取条件时可提取。
4.已故的人员,按其已故时的职务待遇,向其
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发放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已故之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