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
医疗事故也是
民事纠纷的范围,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应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
医疗过错等方面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