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于
行政机关以
相邻权所作出的
行政行为,是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提起的
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