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
仲裁是有第三人。
2、
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况:
(一) 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的决定。例如,调动下属
企业职工变更
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的,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二)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三)
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边带责任的;
(四)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
伤残亡时,
(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
(六)因履行职务造成
人身伤害的;
(七)因
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
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
(八)多重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