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处置的车辆含不含号牌由实情情况而定,但车辆的原所有人要向车辆现所有人提供车辆号牌,如果不提供的车辆号牌作废。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
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
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