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
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
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具体是有两层含义: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
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