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
加班费的,应当就
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
工资差额;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