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承租
人死亡的,合同需要履行。
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
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被
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下列三类人法定承受承租人合同地位①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
近亲属或
继承人)②承租人生前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③承租人生前的其他
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仅适用于
房屋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合同(如
汽车租赁合同),不适用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