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告公司由公司进行举证。在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
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
工资发放、
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为了确保
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