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
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