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纠纷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
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
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
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