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双方可以协商
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可能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施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可知,出现以下情形时,出租人可以合法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租赁物发生损坏、灭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
转租;
3、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租金;
4、租赁物危害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5、
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不定期租赁。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