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就子女随谁生活达成协议,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按双方的协议来处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轮流
抚养子女。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下落不明,或者母亲生活状况不适宜抚养子女等情况。)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