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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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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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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和保障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状况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本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因《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保障政策发生变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1年的; (三)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五)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申请人及已保障对象请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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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状况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本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因《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保障政策发生变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1年的; (三)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五)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申请人及已保障对象请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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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照我国法律监视居住程序是怎么样的?我的一个朋友被法院判处监视居住,需要问责执行。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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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状况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本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因《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保障政策发生变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1年的; (三)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五)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申请人及已保障对象请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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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停车位是按照什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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