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定
抵押的房地产:
(
1)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
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
土地抵押。否则
抵押合同无效。
(
2)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4)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
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
财产保全或者
执行措施的,不影响
抵押权的效力。
(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
违章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