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借款时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且为债权人知悉两种例外情形。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