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级工伤享有27个月本人
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本人工资90%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直至
退休,按护理级别发给生活
护理费直至去世。
2、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
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9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