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
被留置人员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的,
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
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
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