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
汇票出质
质押的效力是无效的。
我国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而出质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
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