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定期
租赁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要给对方预留合理期限搬迁或寻找下一位承租人。但对于定期租赁合同,不能随时解除,因为合同中有约定的期限,在该期限还没到之前无法定或约定可解除情形而擅自解除的,属于违约,要承担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