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方拟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说好等租赁期满后就交房,在租赁期满后因原
承租人拒不腾房,导致房东不能按照
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给第三人,房东因
逾期交房而承担的
违约责任可向原承租人主张损失
赔偿。
2、原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不得因为
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相反应当继续按照原租金的标准支付, 如果
出租人又将
房屋租赁给他人的,且新的租金高于原租金的,新租金减去原租金的差额部分是出租人
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由原承租人赔偿,同时出租人对新承租人承担的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原承租人赔偿。
3、以
侵权之诉
起诉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失, 应由原承租人承担的
赔偿损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赔偿或
侵权赔偿,同时租金不能免除,并且还要承担
诉讼费用、
执行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