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的。
(
2)探望一方教唆、
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