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
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
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
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