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验授权文书、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材料向无有效证件的私人购进药品、未查验许可证、GSP证书等药品合格证明;
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购进药品系假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应推定其明知。
同时,认定是还可结合具体案情,如是否低于市场价销售、是否放在隐蔽位置销售等其他细节来加强
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