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遗弃
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丧失
继承权,
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
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
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