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胁迫的婚姻撤销后不是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无效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它们是不一样的。只是说可撤销的婚姻撤销之后发生的后果与无效婚姻的后果一样,并不是说可撤销的婚姻撤销之后就是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