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该解释明确了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赔偿,但是,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这是人们可以预见并被我们所普遍接受的。
2、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如豪车只能对应普通轿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对于合理费用的裁量,需要从关联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审查使用交通工具的类型、次数、里程,还需注重审查真实性。因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已明确不在
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那么非营运车辆的此类间接损失,也应明确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