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汽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
赔偿责任,牵涉三方主体,分别是肇事车辆车主、司机以及购买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车辆没有购买车辆保险的,只牵涉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如果肇事车辆是已经购买保险的车辆,那么责任还牵涉到保险公司。具体
赔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首先,先由保险公司在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乘客赔偿;
其次,
赔偿金额还是不足以覆盖全部的,不足部分由肇事者也就是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来进行承担。
2、【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