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
劳动争议的,
劳动者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已经受理的,用人单位不在本市并不会影响劳动
仲裁。
2、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