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企业是合法的,但其的贷款业务是否合规合法另当别论。贷款企业成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小额贷款企业的设立
小额贷款企业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
小额贷款企业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企业应由50个以下股东
出资设立;股份有限企业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企业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
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
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企业,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
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企业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企业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