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后期颁布的《
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所占的土地按照征收的方式,将
集体土地变为
国有土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并且程序也非常完备。但由于征收手续繁琐,管理相对严格,而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各地目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已经较少使用
土地征收方式。集体
土地确权方式:在城中村改造初期,在土地变性问题上,地方政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以求彻底摆脱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对城中村城市化发展造成的制度障碍。实际做法就是以
确权方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2.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
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