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是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
合同当事人,包括
债权人和
债务人。
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
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
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
对价关系的仍保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
证人或物上
担保人同意,
保证不生效力,物的
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