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不等于
购房合同。
但是如果认购书具备以下内容,并且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
(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