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
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第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第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