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夫妻关系时,
当事人与配偶是军婚的
财产分割办法: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一致的,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